有限责任公司绑定法人个人银行账户用于公司日常收支,法人、股东是否要承担连带责任?
赣州市某食品公司诉吕梁市某电子商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中,被告吕梁市某电子商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刘某,股东为刘某、刘某华。该公司在拼多多电商平台开设有网上商铺,刘某将其招商银行的个人账户绑定了该公司在拼多多平台的资金中心用于收支提现。
2022年4月25日,原告赣州市某食品公司与被告吕梁市某电子商务公司签订《一件代发合同》,约定由赣州市某食品公司为吕梁市某电子商务公司代发"月亮巴"等食品。上述合同签订后,吕梁市某电子商务公司在拼多多电商平台获得消费者购买"月亮巴"、月饼等食品的订单,由赣州市某食品公司代吕梁市某电子商务公司按订单内容向消费者通过快递寄送"月亮巴"、月饼等食品。
2022年12月4日,刘某向赣州市某食品公司出具欠条,载明:经双方对账,截止欠条出具之日,吕梁市某电子商务公司尚欠赣州市某食品公司货款503475元,欠条由授权代表人签署的,并且授权代表人保证已经取得了吕梁市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无瑕疵授权。
原告赣州市某食品公司请求判令:1.被告吕梁市某电子商务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503475元;2.被告刘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崇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在电子商务平台获得消费者购买“月亮巴”、月饼等食品的订单后,由原告按照订单内容代被告向消费者通过快递寄送“月亮巴”、月饼等食品。原、被告之间以及被告与消费者之间均形成了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原告按照被告的指示向消费者寄送商品,即履行了合同约定的货物交付义务,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相应的价款。双方经结算,被告刘某作为吕梁市某电子商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向原告出具了欠条,该欠条合法有效,被告吕梁市某电子商务公司应当按欠条确定的数额向原告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被告未提出证据证明其在出具欠条后向原告支付了货款。故原告要求被告吕梁市某电子商务公司按欠条确定的数额支付货款503475元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刘某对吕梁市某电子商务公司的上述债务是否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被告刘某以某电子商务公司的名义与原告订立买卖合同以及出具欠条,却将某电子商务公司在拼多多电子商务平台的经营收入提现至刘某在招商银行个人账户,又从其在中信银行的个人账户或财付通账户转账支付货款及快递费用,法院在财产保全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的方式亦未查询到某电子商务公司开设了银行账户,可见某电子商务公司未依法建立公司财务、会计制度,某电子商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刘某存在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的行为。该行为直接导致某电子商务公司的经营收入转移至刘某名下,同时某电子商务公司丧失债务清偿能力,属于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形,因此刘某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案例对企业而言,具有一定的警示教育意义。一是“公司有限责任”是有保护边界的,企业应当规范财务制度,严格区分公司财产和股东个人财产,否则将面临“撕破公司面纱”和企业“人格否认制度”,股东不再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而由股东承担无限的连带责任。二是企业应当强化资金管理的规范性,企业必须开设对公账户,确保所有经营性收支通过对公账户进行,资金流入流出必须路径清晰、账目可查。如用个人账户收取公司营业款,不仅是财务管理混乱的表现,更涉嫌偷逃税款,并触发股东个人的无限责任。三是企业应当提升内部治理水平,建立规范的财务制度。规范的财务制度是公司治理的基石,它确保公司资产的独立性和完整性,使公司能够独立运营和承担责任。规范的财务制度,要求资金支付权限和流程方面,具有严格的审批流程;要求财务账目清晰,公私分明,并定期进行财务审计;公司与股东之间的资金往来必须规范,例如借款必须签订正式协议并及时归还,股东不得随意挪用公司资金。总而言之,规范、透明、清晰的财务管理制度,不仅是捍卫公司“有限责任”的护城河,更是企业最好的“信用名片”,是企业发展壮大的基础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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